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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记者张国桐
近日,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破获了一起挺有趣的案件,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济南莲花山通过架设电网的方式狩猎梅花鹿,然而,守株待“鹿”的四人连鹿的影子都未见,就被民警一举抓获。说到这里,你或许产生了一个疑问,济南莲花山真的有梅花鹿吗?对此,记者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发现,在济南历城港沟辖区的莲花山上果真有鹿,经相关部门多年观察和巡护,这些鹿确实是野生梅花鹿,而且数量还不少。
莲花山上竟然真的有鹿
提及这起案件,还要从半个月前说起。
今年3月初左右,家住济南历城彩石的张华(化名)偶然间得知,鹿肉口感较好还有大补的功效。或许在大多数人心中,这句话可能是一闪而过的玩笑话,但没想到的是,吃鹿肉可以大补的说法竟然在张华的心中埋下了种子。
“吃鹿肉可以补身体,可哪里有卖鹿肉的呢?”张华反复思索着这个问题,直到今年3月初,他在集市上购买羊肉时,不经意间听闻在历城港沟辖区的莲花山就有野生鹿。
听闻此事,张华如获至宝,他顾不上手中刚买的羊肉,回到家后马不停蹄来到亲戚家中,与远亲侄子张力(化名)共商捕鹿大计。
眼见为实,耳听为虚,莲花山上到底有没有鹿?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到计划执行与否,于是执着的张华与张力多次到莲花山,不惜余力地搜寻鹿的踪迹。二人经过多次寻找,果真在莲花山里发现了五六只鹿,至此摆在二人面前的难题就是如何成功捕获灵活的鹿,从而完成吃鹿肉的“梦想”。
四人分工明确,架电网捕鹿
不过,这个难题自然难不倒“聪明”的张华,他决定通过架设电网的方式捕获鹿。之后,张华先后在网上购买了可以升高电压的逆变器、绝缘钉,收到货物后,他自行在家中进行了实验,发现架设电网的捕鹿方法,不仅可以保证不损伤鹿的同时完成计划。
一切准备妥当,9日下午,张华和张力拿着设备再次来到熟悉的莲花山。通过此前反复的“侦查”,在莲花山内一处水池附近,曾发现鹿的蹄印和粪便,由此二人推断,此处可能是鹿的饮水点。
接下来,他们将绝缘钉绑在水池附近的树木上,然后用铁丝缠绕在绝缘钉和附近树木,铁丝的一端连接上电瓶,一套操作下来,就形成了简易的电网,而他们只需守株待“鹿”。
在架设完电网的当晚,张华二人与两位朋友共同饮酒,过程中,四人聊起了捕鹿的事宜,没想到,张华和张力的想法立即得到两位朋友的赞同,酒足饭饱之下,四人决定10日上午联合捕鹿。
第2天,四人驾车来到莲花山,为了保证计划的完美实施,四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。作为“首领”,张华负责踩点及布置电线等,其余三人中,有两人扮演者“驱逐者”的角色,负责寻找和追赶鹿,剩余一人则成为“工程师”,专门对电网和线路进行维护等。
然而没想到的是,四人还未见鹿的影子,就被护林员发现了异常,迫不得已之下,四人顾不上开车就狼狈逃离。不过此时此刻,他们并不知道,其实自己的行为早就引起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警觉。
鹿影都未见,四人就被抓了
历城公安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赵洪庆告诉记者,在主管部门的防火巡查的过程中,通过防火监控就发现了一辆陌生车辆以及架设的电网,针对该线索,他们立即会同彩石派出所等展开了侦查。
10日,在接到相关线索后,他们立即赶到了现场,但嫌疑人已经逃跑。对于该情况,他们将侦查的重点,放在了嫌疑人留在现场的两辆汽车上。当天,经分析研判,很快就锁定了两位车主。
“经过审讯,两人很快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而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,我们又继续工作,最终成功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。”赵洪庆表示,在调查的过程中,他们还发现,为了成功捕获鹿,犯罪嫌疑人还购买了捕兽夹,没想到捕兽夹还未到货,四人就被抓获了。
莲花山上的鹿确实为梅花鹿
在案件破获的同时,不少人会产生一个疑问,莲花山上的鹿到底是什么品种?这些鹿到底从何而来?对此,记者了解到,相关主管部门猜测,十多年前为数不多的梅花鹿可能养殖的,但经过十多年的野外生活和繁衍,逐渐形成一个数量在十多只的野生梅花鹿群体。
其实,在十多年前,相关主管部门就发现,在莲花山附近有鹿生活的踪迹,就此他们立即将在该处生活的鹿纳入到长期监测和巡护的范围内。之后,通过长期观察等工作,认定在该处生活的鹿种为梅花鹿,为了保证野生梅花鹿的健康成长等,他们在其主要生活的地点建设了多处饮水点等,此外,多年内一直保持高强度的梅花鹿巡护工作。
随后,记者获悉,梅花鹿生活于针阔混交林的山地、森林边缘和山地草原地区,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。春季多在半阴坡,采食栎、板栗、胡枝子、野山楂、地榆等乔木和灌木的嫩枝叶和刚刚萌发的草本植物。夏秋季迁到阴坡的林缘地带,主要采食藤本和草本植物。冬季则喜欢在温暖的阳坡,采食成熟的果实、种子以及各种苔藓地衣类植物。
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,这一群梅花鹿主要生活在莲花山附近,因为此处不仅植被茂密,而且还可获得充足的食物,在一定程度上,也反映出济南的环境越来越好,才让梅花鹿可以健康成长。
四名犯罪嫌疑人因一己私欲,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。目前,四人因涉嫌非法狩猎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:“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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